河南县域经济网讯(孙苗苗 通讯员 崔婕)俗话说“春困秋乏夏打盹,睡不醒的冬三月”,冬天的午后,在寒冷的室外坐着也易犯困,更不用说在开着空调温暖的车内,更容易进入“冬眠”状态。春节自驾返程,在高速上行驶,道路环境单一,交通干扰少,在这种环境下长时间驾驶车辆,驾驶人会感到单调、枯燥,容易产生松懈或疲劳,下面曝光5起疲劳驾驶事故案例,请引以为戒,行车上路拒绝疲劳驾驶!

案例一:2020年01月17日14时15分,王某(男,32岁)驾驶车牌号为冀R2Y***的轻型货车,沿京港澳高速行驶至京港澳高速515公里东半幅时,与周某(男,50岁)驾驶车牌号为豫EXQ***的轻型货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豫EXQ***的轻型货车驾驶人周某、乘车人石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当事人王某疲劳驾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之规定。当事人王建壮负全部责任。
案例二:2020年02月09日14时54分,孙某(男,31岁)驾驶车牌号为冀AC7***的小型客车,沿京港澳高速行驶至京港澳高速517公里东半幅时,刮擦中央护栏,造成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当事人孙某疲劳驾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之规定。 当事人孙某负全部责任。
案例三:2020年03月06日06时08分,商某(男,45岁)驾驶车牌号为冀AD8***冀A2***挂号重型半挂车,沿京港澳高速行驶至京港澳高速496公里东半幅时,与孙某(男,46岁)驾驶车牌号为冀A34***的重型货车尾部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两车车上货物损坏及部分路产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 当事人商某过度疲劳仍继续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之规定。当事人孙某驾车低速行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第七十八条第三款 同方向有2条车道的,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00公里;同方向有3条以上车道的,最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10公里,中间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90公里。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与上述车道行驶车速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行驶。”之规定。 当事人商某负主要责任;当事人孙某负次要责任。
案例四:2020年03月27日14时03分,葛某(男,31岁)驾驶车牌号为豫JNU***的小型客车,沿京港澳高速行驶至京港澳高速490公里600米西半幅时,与庄某(男,48岁)驾驶车牌号为辽P71***辽PK***挂号重型半挂车追尾碰撞,造成两车损坏、豫JNU***的小型客车乘车人张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当事人葛某过度疲劳驾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之规定。 当事人葛某负全部责任。
案例五:2020年04月09日04时00分,王某(男,45岁)驾驶车牌号为京CBB***的轻型货车,沿京港澳高速行驶至京港澳高速509公里200米东半幅时,与刘某(男,50岁)驾驶车牌号为鲁PG6***的尾部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及鲁PG6***车车上货物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当事人王某过度疲劳仍驾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之规定。当事人刘某不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之规定。 当事人王某负主要责任;当事人刘某负次要责任。
在此,河南高速交警提醒:疲劳驾驶危害大!出行之前要有充足的睡眠,不要使用使其疲劳的任何药物,驾驶车辆每3—4小时至少停车休息20分钟,车内保持空气畅通,温度适宜,感到疲劳时应及时驶离道路,到安全地带休息。
(责任编辑:田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