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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故车辆停车费等由交警部门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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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18-05-04 08:31:27    来源:大河网-大河报    
      □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董楠通讯员谢育健
      昨日,记者从洛阳市交警支队事故大队获悉,自2018年5月1日实施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集中体现了便民利民、严格规范的要求,并出台了一些新措施。
      事故车辆停车费、检验费由交警部门承担
      洛阳市交警支队事故大队相关负责人介绍说,此次修订,将交通事故分为财产损失事故、伤人事故、死亡事故三大类。在规范事故处理收费情况下,有4项明确规定,因扣留事故车辆产生的停车费用,明确由作出扣留决定的公安交管部门承担,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但公安交管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费用除外;需要进行事故检验、鉴定的,规定检验、鉴定费用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不得向群众收取;严禁公安交管部门指定停车场停放扣留的事故车辆,防止违规收费和勾连牟利等问题。
      除依法扣留车辆的情形外,赋予事故当事人自行联系施救单位拖移车辆的选择权,只有在当事人无法及时移动车辆且影响通行和安全的情况下,交通警察方可通知具有资质的施救单位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
      未造成伤亡事故,当事人可通过APP处理
      此外,事故大队相关负责人介绍说,在简化办案程序、提高处理效率方面,新规定也出台了几项措施:对于未造成人员伤亡的财产损失事故,规定当事人在现场拍照或者标画事故车辆位置后,先撤离现场再协商处理,进一步提高轻微事故现场撤离效率,防范由此导致的二次事故和交通拥堵;对于未造成人员伤亡的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可以通过“交管12123”手机App等快捷方式自行协商处理,减少事故处理和理赔时间;对于当事人报警的未造成人员伤亡的财产损失事故,交通警察、警务辅助人员可以通过电话、微信、短信等方式为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提供指导;对事实成因清楚、当事人无异议的伤人事故,按照平等自愿原则,经当事人各方申请可以快速处理,缩短事故处理的周期。
      民警应主动告知“是否需要抢救费垫付”,最高可得7万
      “在以往交通事故当中,往往出现当事人前期垫付了抢救费用,甚至会出现拿不出抢救费而另一方也不愿承担的情况。”事故大队相关负责人说,这种情况或许不会出现。上述相关负责人介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发生事故后,交警应主动询问是否需要申请救助基金垫付费用,视情况而定最高可得7万元”。
      “垫付的费用并非以后不用偿还”,事故大队相关负责人说,进行调解的,赔偿是应告知当事人需要偿还救助基金所垫付的费用,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对当事人进行司法诉讼追偿的,交通管理部门应提供相关的案件材料及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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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田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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