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县域经济网讯(孙苗苗 通讯员 赵明广)一些安全意识淡薄的驾驶员认为交通违法行为只要不被交警当场查处就不会挨罚,遇到交警检查,总想“溜之大吉”。其实,这样做是完全错误的,不但免不了处罚,而且可能造成更大的安全隐患。

6月7日下午,河南省高速总队五支队二级高级警长邢振启带领民警巡逻至连霍高速498公里北半幅时,远远看到应急车道停着一辆轻型货车。就在民警准备停车进行检查时,驾驶员因为发现了巡逻车,迅速驾车驶离。由于紧张,该车未经加速直接由应急车道驶入了相邻的行车道。出于安全考虑,民警没有驾车追赶,而是用相机拍下了该车停车的相关证据。
返回支队驻地后,民警通过公安信息网对该车信息进行查询。该车为山东嘉祥县丁某所有,民警通过电话与丁某取得联系。丁某接到民警的电话后并不吃惊,承认当时是自己驾车,对停车的事实也不否认,但一直强调自己是因为车辆突发情况才停靠路边检查车辆,停车时长就两分钟,认为民警不应对他进行处罚。民警认真听完丁某的陈述和申辩后,告知丁某,遇民警检查不配合属于阻碍执行职务治安违法行为,鉴于情节轻微不予处罚,因故障停车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在车后150米以外设置警告标志,应当处罚。民警遂按照非现场处罚的形式将该车的违法行为及证据录入公安交通管理平台。丁某将面临罚款200元、驾驶证记3分的处罚。
高速交警提醒:交警处理交通违法属于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阻碍交警正常执法属于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治安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处治安拘留,造成严重后果的,则涉嫌妨害公务罪,交警也是警察,请配合交警依法执行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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