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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打了两年的官司终审判决后一份“新证据”让案件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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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19-11-13 11:32:01    来源:大河网-河南商报    
      “这个官司打了两年多,咋还不能结束?”11月11日,拿着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案件再审的开庭传票,年近70岁的薛德光和韩丙印两位老人不禁老泪纵横。
      两位老人所涉的合伙协议纠纷,新乡中院于今年2月11日作出终审判决。但一份“新证据”却在此后出现,新乡市中院宣布案件再审。
      案件终审判决后,又冒出了“新证据”
      2007年3月,封丘县退休干部薛德光、韩丙印,入股申付经营的砖窑厂,每人参股30万元。薛德光说,因经营问题,2008年3月,他和韩丙印接受申付的提议,把砖窑厂交给申付承包经营,以股东身份每人每年收取8万元承包金。
      “申付以各种理由推诿躲避,一分承包金也没给我们。”薛德光说,2012年,封丘县开展了关闭拆除黄河滩区黏土砖瓦窑厂行动,他们经营的砖窑厂就是在此次行动中被拆除,申付因此得到政府拨付的补助款14.4万元,包括窑厂拆除补助4.4万元和窑厂复耕奖励补助10万元。
      因以上承包费未被支付、政府补助也未按股份分配,2017年4月5日,薛德光和韩丙印将申付诉至封丘县人民法院。封丘县法院一审判决申付支付薛德光和韩丙印39.2万元(窑厂承包金32万元,补助款7.2万元)。
      对此,原被告均提出了上诉。今年2月11日,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了原判。但申付以出现“新证据”为由,申请再审,拆除砖窑厂的补偿金不应当和薛、韩二人分享。
      封丘县自然资源局:“乡政府盖章了我们才盖的章”
      “新证据”就是一份证明,内容为“荆隆宫乡荆西村申付砖厂,位于丁庄村西。该砖厂于2009年8月被强制拆除后,并于2010年3月在原址上复建。对已拆除复建的砖厂,不再享有2009年已拆除未建补助政策”。该证明加盖了荆隆宫乡人民政府和封丘县自然资源局公章,封丘县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白九岭和韩西宁分别签字,落款日期分别是2019年3月13日和2019年8月12日。
      河南商报记者拨通白九岭的电话,问及这份证明的依据是什么?白九岭坦言,“没有备案材料。”“乡政府盖章了,我们才盖的章。”
      记者随后打通荆隆宫乡乡长王志魁的电话,亮明身份后,并未说任何要采访的内容。王志魁说,“我在开会,不在乡里,我找人跟你联系吧。”几分钟后,一个自称韩西宁的人打来电话。
      据韩西宁介绍,2009年,因为占用耕地,封丘县对砖瓦窑厂进行了集中治理,关停了一大批砖瓦窑厂,申付的就在其中。记者问起当时拆到什么程度、有没有拆除时或拆除后的照片或其他影像资料,韩西宁说,“没有复建照片”“都是包村干部上报的”“很多年了,不知道谁是包村干部”。
      有没有拆除的备案资料呢?韩西宁提供了一份标注日期为2009年9月22日的“封丘县拆除砖瓦窑厂公示名单”复印件(仅为荆隆宫乡涉及的窑厂)。其中,申付的窑厂显示拆除时间为2009年8月24日。
      11月11日下午,河南商报记者按照法院专递邮件详情单上的信息,拨通了申付的电话。申付称:“你采访的事,乡里边已经有人给我说了,案件的事,我不接受你的采访。”
      村民:该窑厂从建厂到2012年拆除,生产几乎没断过
      那么,涉案的窑厂究竟是否在2009年进行了拆除,拆除到什么程度呢?
      “申付的窑一直在烧。一到夜里,窑厂的鼓风机就嗡嗡地响。”在涉案窑厂附近居住的丁庄村张姓村民说,该窑厂自2004年建厂,到2012年拆除,其间烧窑几乎没有间断过。
      “2009年说是要拆窑,只有十来家真的拆了,其他的都是拆个窑门应付一下检查。”丁庄村邻村的一家砖窑窑主说,当时风头一过,大家将窑门修复。这个情况同样在当时参股某窑厂的张新民那里得到证实。
      律师:即便是拆后重建,经营行为还是延续的
      “2009年砖窑厂根本没有拆除,暂停生产约两个月,年底就重新开始生产了,充其量只是‘复产’。”薛德光认为,如果砖窑厂拆除了,县自然资源局应该有统计备案,然而荆隆宫乡人民政府出具的这份“证明”显然缺乏原始备案的支撑。
      薛、韩二人的代理律师王运国认为,对照“民诉法解释”相关规定,申付提供的“证明”,不符合新证据的条件。“即便是认定为新证据,其证明力显然是不足的,内容也是不合常理的。”王运国质疑,即使是拆了,为啥不给合伙人说清楚?
      “即便是拆窑重建,地址没有变,经营主体没有变,合伙协议还在,承包协议还在,建窑后的经营其实就是拆窑前经营行为的延续。”王运国说。
      11月12日,该案在新乡中院开庭再审。针对上述“新证据”,封丘县自然资源局和荆隆宫乡人民政府相关负责人并未出庭作证。该案将择日宣判。河南商报记者 宋红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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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田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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