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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考等四类考试组织作弊属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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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19-09-04 11:21:48    来源:大河网-河南商报    
      “两高”发布考试作弊刑事案件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3日发布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司法解释),对考试作弊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有关法律适用问题作出全面系统的规定。
      四类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和代替考试罪,适用范围是“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此次司法解释规定,“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包括:
      1.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
      2.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
      3.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注册建筑师考试、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4.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门以及行业组织的国家考试。
      明确各类考试作弊行为定罪量刑标准
      刑法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何为组织作弊“情节严重”?司法解释规定了9类情形,包括: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的;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考试工作人员组织考试作弊的;组织考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弊的;多次组织考试作弊的;组织三十人次以上作弊的;提供作弊器材五十件以上的;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司法解释重申了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代替考试构成犯罪的规定。司法解释规定:对于行为人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综合考虑行为人替考情况以及考试类型等因素,认为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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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田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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