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段伟朵
本报讯4日,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了解到,为规范诉前调解,省高院近日出台《关于加强和规范诉前调解工作的意见》(下文称《意见》),明确规诉前调解收案范围、不得收取诉讼费。
《意见》指出,诉前调解应当征询当事人意愿。经释明,当事人同意调解的,导入诉前调解程序;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应当登记立案。严禁不经当事人同意将所有民事纠纷以“民调”案号强制导入诉前调解程序。
《意见》明确了规范诉前调解收案范围。对于被告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可能存在虚假诉讼、拖延诉讼或者其他不适宜调解的纠纷的,不得进行诉前调解。
意见规定,诉前调解阶段不得进行诉中保全、公告送达、签发传票、审查管辖权异议、开庭等具有司法性质的活动;不得收取诉讼费。此外,意见严格规范诉前调解的期限。
(声明:本文不代表河南县域经济网观点,如是转载内容,河南县域经济网不对本稿件内容真实性和图文版权负责。如发现政治性、事实性、技术性差错和版权方面的问题及不良信息,请及时与我们联系,并提供稿件的错误信息。)
(声明:本文不代表河南县域经济网观点,如是转载内容,河南县域经济网不对本稿件内容真实性和图文版权负责。如发现政治性、事实性、技术性差错和版权方面的问题及不良信息,请及时与我们联系,并提供稿件的错误信息。)
(责任编辑:田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