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1日起,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的《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商法》)正式实施,《电商法》将深入到社会的方方面面,影响到我们每一个现代人的日常工作生活。《电商法》的颁布实施,将使得电子商务领域真正实现有法可依,这也意味着过去10年电商野蛮生长时代的结束。
一、新消费时代背景下应运而生
随着互联网信息时代的到来,电子商务已经成为人们生活的一部分。2018年2月28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2017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17年我国全年消费零售总额达到36.6万 亿元,其中网上零售额达到71751亿元。国家统计局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调查显示,2017年全国电子商务交易额达29.16万 亿元。数据显示,2018年年中国跨境进口电商交易规模达1.9万亿元,同比增长19.4%。
近年来电商行业突飞猛进式的发展,在给人们带来便利和提高生活质量的同时,也存在着大量法律问题亟需调整:网络购物充斥着大量的假货、消费者维权困难、法律追责困难、网络平台上卖家管理混乱、网络上的自营销售者漏税情况严重等。在此背景下,2013年12月27号,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启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立法进程,2018年8月31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电子商务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电商法》在电商蓬勃发展的背景下,对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鼓励创新竞争、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
二、电子商务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条款
《电商法》明确了利用微信朋友圈、网络直播等方式从事商品、服务经营活动的自然人也是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个人代购、微商也须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并依法纳税。根据《电商法》,今后电子商务经营者会受到严格监管。
《电商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主要集中在第四十一条到第四十五条。其中第四十二条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认为其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有权通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连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声明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并将该通知转送平台内经营者;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因通知错误造成平台经营者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恶意发出错误通知,造成平台经营者损失的,加倍承担赔偿责任。
这一条款事实上是避风港规则在电子商务领域的应用。避风港规则最早来源于美国的《数字千年版权法案》(DMCA法案),最早主要适用于著作权领域。简单来说,避风港规则是指在著作权侵权发生时,由于网络监管监控的困难,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无恶意的情况下,经过权利人的通知,采取删除等相应措施即可免责。我国对于避风港规则的吸收和适用,在电子商务法出台之前,主要体现在《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的相关条款中。《信息网络传播条例》对提供网络自动接入或传输服务提供者、提供网络自动存储服务提供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出租服务提供者、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等的免责事由和避风港规则的适用做出了规定。
电子商务法将避风港规则引入电子商务领域后,意味着电商平台要想免除责任,同样应该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和提供相应初步证据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来保护权利人的权利。否则,电商平台也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连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这一条款是红旗原则在电子商务中的法律适用。红旗原则也是在保护著作权时,如果侵犯权利人权利的事实是显而易见的,像红旗一样飘扬,网络服务提供者就不能视而不见。这一原则是避风港规则的例外,也是避风港规则能够适用的基本前提。将避风港规则和红旗原则引入电子商务法是我国的立法创新,其明确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权利和义务,规范了电子商务中侵权责任的承担。
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有些电商平台认为,网络平台上销售者众多,假货充斥在所难免。其认为消费者在购物时应当具备辨别真伪的基本常识,例如一些名牌服饰在网络平台上以低于市场价数十倍的价格出现,消费者应当知道其为假货而不应该购买。然而电子商务法中的红旗规则明确了这一基本审查义务,应当由网络服务提供者,即电商平台承担。如果一件商品以明显低于市场价过多的价格出现在电商平台上,根据红旗原则,这一侵权事实已经像红旗一样飘扬了,电商平台不应该视而不见,也不应该推脱该审查义务和逃避责任的承担。
三、《电商法》的前景和面临的问题
《电商法》历经了四次审核,草案最终定稿。其中对于“电子商务经营者”这一主体的定义做出了反复的修改。一审稿中,定义为“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和电子商务经营者”;二审稿为“自建网站经营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电子商务经营者。”三审稿加入了“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四审最终定稿为“本法所称电子商务经营者,是通过互联网信息网络从事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在电子商务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是指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学术界对于电子商务主体的认定也存在较大争议。一种观点认为,《电商法》约束的主体应当是所有通过网络进性销售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另一种观点认为,电子商务法约束的主体不应当包括个人零星小额交易的经营者。
第一种观点所认定的电子商务主体,范围较广,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较大。例如当下很多海外代购和微商都是通过个人微信账号进行营销,从事的电子商务交易数额也不大。但是这类经营者其中不乏有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侵犯知识产权者。很多海外代购篡改邮寄地址,以次充好将自己的商品强行包装成海外进口商品。一些国内的微商使用无生产日期或者未经国家许可认证的商品进性销售,此类商品经营者大多通过微信等社交软件和消费者沟通和交易,消费者买到假货后维权困难,知识产权权利人更加难以知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由此海外代购和微商成了知识产权侵权的重灾区。如果采取第一种观点认定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主体,那么这些海外代购和微商全部都属于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范畴。根据电子商务法第十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需要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行政许可。
由此一来,这一类电子商务经营者能够被市场监管主体更好的监管,消费者维权有了保障,同时也给知识产权权利人维权提供了便捷的途径。然而问题在于,该观点对电子商务主体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将带来较大的操作困难。这种对于所有通过网络平台进性电子商务进性约束的一刀切的定义,将浪费较大的司法成本和行政成本,并且可能收效甚微。通过自媒体,社交软件进性电子商务经营者,大多有自己固定的销售群体,这种私密性较强的个人社交账号进性电子商务很难被监管和监控。
第二种观点认为,《电商法》约束主体应当不包括个人零星小额交易者。本次出台的《电商法》也采用的是第二种观点,《电商法》第十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是,个人销售自产农产品、家庭手工业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登记的除外。但是该种观点的问题在于,如何认定“个人销售自产农产品、家庭手工业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成为了难题。目前这一问题也是电子商务法的立法空白,对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认定在以后的司法实践中也会有不同的看法。
总体上来看,我国《电商法》解决了许多在此之前亟需解决的问题,如消费者经营者责任划分、税收漏洞、工商注册登记空白等。本次电子商务法通过立法的形式,确立了电子商务中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要求和规范。对电商经营者和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权利和责任划分中规中矩,比较客观,对电子商务经营者主体认定的立法空白应该会有电子商务法出台后的相关配套立法和司法解释来填补。
在当今世界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趋势下,我国顺应世界潮流,积极推动立法创新、保障知识产权,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鼓励发明创造,是依法治国的贯彻落实,是构建法治社会的重大进步,也是改革开放四十周年的重要成果。
四、 对假冒伪劣产品坚决亮剑
目前国内较大的电商平台都有相应的维权途径,如京东的客服中心可以提交维权申请,淘宝更是有专门的阿里巴巴知识产权保护平台。阿里巴巴表示,该集团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每天都由许多权利人成功使用。近年来使用阿里巴巴的电子商务平台的两个美国品牌对知识产权保护标准表示满意。Slice.com首席执行官TJ Scimone详细介绍了自2013年以来阿利巴巴报告系统的成功使用情况,以获取假产品的上市。而珠宝网在阿里巴巴的天猫平台上描述了“固体” 的防伪保护。阿里巴巴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标准也比较严格,给权利人提供的保护也超出了通知删除义务的标准。
自我国机构改革以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并负责统一管理检验检测工作。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改革,规范检验检测市场,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指导协调检验检测行业发展。负责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全国认证认可工作。建立并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制度。市监总局自挂牌成立以来,已经处理不少针对假冒伪劣产品的案例,有效打击了不法势力,保护了知识产权。作为我国政府市场监督和管理者,对假冒产品而言犹如一把利剑。
假冒伪劣产品是全球性问题,也是世界难题。截至今天,假货仍然充斥在很多电商平台和我们身边,是由于其数量之大,范围之广,违法成本之低。当代消费者和知识产权权利人应该增强法律意识,维权意识,积极地同侵权者展开斗争。我相信,随着政府的积极作为,法制的不断完善,终有一天假冒伪劣产品会无所遁形,知识产权会得到更充分的尊重和保护,从而推动发明创造和鼓励创新。(作者 王柏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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