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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人借款担保 理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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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18-08-01 08:41:54    来源:东方今报    
      □东方今报·猛犸新闻记者 李瀚 通讯员 王和庆 秦小运
      7月19日上午,被执行人刘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一案,在辉县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法院经审理当庭宣判:被告人刘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免予刑事处罚。
      2015年1月20日,杜某某向张某某借款并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被告人刘某某为保证人。借款期限到期后,杜某某未归还借款。随后,刘某某付给张某某案款19万元后,取得了张某某的谅解。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遂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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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冯静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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