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一些法官对律师正当的发问、质证和辩论辩护等诉讼权利不能充分尊重和保障,随意打断或制止,致使律师在庭审中职能作用无法有效发挥;特别是个别基层法院对律师采取责令退出法庭或强行带出法庭等措施,不仅影响了法官与律师间的良性互动关系,更影响了诉讼活动顺利进行,损害了司法公信力。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吕红兵表示,通知面向当前司法实践中的薄弱环节,明确了律师诉讼权利保障和权利救济措施。
一是充分保障律师庭审中各项诉讼权利。各级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法定程序,平等对待诉讼各方,合理分配各方发问、质证、陈述和辩论、辩护的时间。对于律师在法庭上就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正常发问、质证和发表的辩护代理意见,法官不得随意打断或者制止。
二是尊重律师。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法官不得对律师使用侮辱、嘲讽的语言。
三是慎重采取强制驱逐出法庭的措施。除当庭攻击党和国家政治制度、法律制度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法官不采取责令律师退出法庭或者强行带出法庭措施。
四是完善律师执业权利救济机制。律师认为法官在审判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可向相关人民法院或其上一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投诉举报,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及时将处理情况答复律师本人,同时通报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对社会高度关注的,应当公布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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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田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