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1月11日,刘先生通过某网站在A店铺购买了一款VR眼镜,这款眼镜标注的是B品牌,4k分辨率,价款为1680元。但当刘先生收到货后,却发现眼镜的分辨率并不是商家宣传所称的4k分辨率,更不是B品牌。刘先生认为,A店铺作虚假宣传,是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故向武陟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退一赔三。
武陟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商家向刘先生所售VR眼镜明显与其宣传内容不符,其行为已构成欺诈,故刘先生要求3倍赔偿的诉讼请求符合新《消法》的规定,应予以支持,同时,原告刘先生应将收到的涉案商品全部退还给被告。最终,该院依法判决被告A店铺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刘先生货款1680元并赔偿其5040元。(本报记者冯佳志通讯员李明艳王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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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田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