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26日,南阳市宛城区政府与博伟置业签订了“博伟新城”城中村改造项目协议书。姜超的房屋在拆迁改造之中。在拆迁过程中,姜超和博伟置业发生纠纷。2013年5月6日,姜超和博伟置业就拆除房屋的赔偿达成协议,约定该公司给予姜超拆迁补偿110万元,置换1200平方米房屋和过渡费。协议达成后,该公司支付了拆迁补偿费,但在安置楼房建成后,却不履行交付房屋及过渡费的义务。2016年4月28日,姜超及母亲郭金凤一纸诉状将该公司告到宛城区法院。在诉讼中,博伟置业辩称:虽然姜超与我公司签订协议,但作为征收、安置、补偿的主体是政府部门,应由政府处理。
2017年9月9日,宛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被告博伟置业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向原告姜超交付房屋1200平方米及支付过渡费义务。2017年11月1日,一审判决下发后,博伟置业公司表示不服,上诉至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原判。立案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法院认为,作为该项目的开发主体,博伟置业在与被拆迁方发生纠纷后,经协商代替房屋征收部门与被拆迁方签订的拆迁赔偿协议并不违背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协议,博伟置业对涉案拆迁范围内的土地进行了开发建设,亦具备履行协议的条件和能力,故一审法院认定协议有效并判决该公司向姜超交付房屋、支付过渡费正确。经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后作出了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717元仍由上诉人博伟置业负担。
目前,南阳市宛城区法院执行局对此案正在执行中。(周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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